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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已颁布执行
时间:2015-07-24  作者:  来源:  点击:次   字号:[ ]

为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消毒产品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强化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颁布之日(2014年7月3日)期执行。

一、主要内容。

《规范》共为六章三十一条,包括:

1.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

2.监督职责及要求。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

3.监督内容及方法。规定了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

4.信息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要求。强调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依法公布不合格消毒产品信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及时发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

5.监督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情况进行通报、查处、移送、公告等内容。

6.附则。对《规范》涉及的相关用语进行了定义。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定义和范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监督的概念,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2.明确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结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有关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3.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

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4.进一步加强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督。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对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管要求应等同于国产消毒产品。目前,国家对国产消毒产品实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由于进口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无法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产品卫生质量等源头进行监督。因此,必须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加强监管。

5.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