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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医学会会员会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01  作者:  来源:  点击:次   字号:[ ]

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医学会会员会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预防〔2013〕11号

各省辖市预防医学会、各会员单位、办事机构:

现将2013年3月22日省民政厅备案的《江苏省预防医学会会员会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预防医学会会员会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预防医学会(简称“学会”)建设,建立经费管理和保障机制,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参照相关行业学会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会会员要按照《管理办法》明确的会费缴纳标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义务。会员有权质询会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条根据学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收取会员会费。其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学会统一出具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作为会员单位财务报销凭证。

2、会费监管。建立健全学会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设立独立的会费收支账号、账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3、会费使用。学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并在年检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相关各方监督。

4、支出范围。收取的会费主要列支于依据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如编辑出版学会业务刊物,音像制品等,或根据学会章程举办的事业建设发展,或办事机构日常公用开支,或扶贫帮困项目。严禁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四条会员单位和会员年度会费每两年缴纳一次。缴纳标准是:

1、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每次缴纳五年会费。学生会员免缴。

2、单位会员: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其中每个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单位会员不重复缴纳。

3、团体会员自愿加入。条件允许的会员或单位会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另行捐缴。

第五条会员单位或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经通知催交后仍未交纳会费的,视其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会长批准,本会予以除名。

第六条会员会费管理由学会财务部负责实施。会费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列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内容。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通过后方可修改和实施。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按照学会章程、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相关事项由财务部统一解释。

2013年4月12日